执槌者·315特辑 | 出售“网红减肥药”,这个可真“刑”

出售“网红减肥药”
这个可真“刑”
执槌者特辑
你是否一次次下定决心减肥又一次次失败?
你是否被一胖毁所有的这句话深深洗脑?
现在一则信息令人怦然心动
“不节食、不运动,躺着就能瘦!”
“什么人都可以吃,减肥效果立竿见影!”
……
这么好的“减肥神药”,真有如此神奇功效?
法官提醒:这种“减肥神药”要当心!
2023 年 2 月至3 月,小姜从他人处购进白色散装减肥颗粒,在明知是“三无产品”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使用小型塑料袋按每袋15粒分装后进行销售。
为掩盖减肥颗粒无合法包装的问题,小姜采取一袋减肥颗粒搭配一盒白芸豆压片糖果的手段向小吴销售。双方通过微信结算的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 121 万余元。
小吴亦在明知该药片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通过其经营的网店销售。他将包装盒内的白芸豆压片糖果替换为上述袋装减肥颗粒,再以赠送的名义搭配其他食品一同销售,这样一件“偷梁换柱”的网红减肥特效药就完成了。
2023 年 9 月至 11 月,陆续有多名消费者食用小吴销售的减肥颗粒后出现无食欲、口干、头晕、 乏力等症状,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经鉴定,小吴、小姜销售的减肥颗粒中均含有非法添加的西布曲明(西布曲明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会增加罹患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的风险。2010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同年,西布曲明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资名单(第一批)》,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小吴、小姜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吴、小姜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小吴、小姜向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21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请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小吴、小姜按照销售金额的十倍赔偿人民1210万元。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一些不法商家为了逐利,明知售卖的商品为“三无产品”或在未经确定销售产品是否含有国家禁止添加成分的情况下即通过微信朋友圈、淘宝等渠道进行传播销售,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在此,提醒各位经营者,一切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对所销售产品的来源严格把关,审慎查验供应商的资质、购进产品的质量合格证等相关文件,并如实记录保存。在售卖推广时,不得做虚假宣传,否则,不但会承担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甚至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作为消费者要警惕“美丽陷阱”,减肥瘦身须坚持科学原则,对线上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不可盲目相信,切勿因一时的大意,为自己的健康埋下祸患。若发现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投诉举报或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真正的美丽来自于
内心的自信和健康的体魄,
让我们一起
用科学的方法、健康的态度
去迎接更加美好的自己!
[法条链接]
执槌者·315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执槌者·315特辑
原标题:《执槌者·315特辑 | 出售“网红减肥药”,这个可真“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