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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供销社人工食用菌联合社章程
来源: 姚安县供销合作社 | 访问量:155 | 发布时间: 2017/12/18 9:29: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姚安县供销社人工食用菌联合社。

    第二条  性质:本社社员由人工食用菌种植、加工、销售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农户及流通、销售人工食用菌的企业、超市和县供销社人员组成,是为姚安县人工食用菌产业发展服务的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  宗旨: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服务“三农”,搞活流通,维护菇农利益,助农增收为己任。通过发挥联合社在全县人工食用菌种植、加工、销售、产业扶持、技术培训、信息互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全县人工食用菌产业发展提供直接有效的服务。

    第四条  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自愿、自强、自律、发展的原则组成联合社。

    第五条  本社接受县供销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社住所:姚安县栋川镇德丰路67号,邮政编码:6753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规范、服务和发展各类人工食用菌种植、加工、销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超市、个人;

    第八条  组织开展人工食用菌技术培训、参观学习交流、信息互通、产销对接、合作社(企业)管理、促进合作社(企业)间的联合合作、争取项目扶持资金、协调扶贫贷款、借用生产设备、上报示范社。

    第三章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管理服务,遵守本章程并按规定办理入社手续的,可成为本社成员,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设施并享有本社提供的管理职能和服务;

   (三)对本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有申请退社自由。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三)不从事任何有害本社成员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三)故意破坏公共服务的设施设备,不给予赔偿的;

   (四)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行使下列权利: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成立理事会;

   (三)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四)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业务开展计划;

   (六)决定重大财产的处置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决定聘用管理服务人员的数量、报酬及任期。

    第十四条  本社每年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提前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社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成员大会职权,是成员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召集。

    第十六条  本社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57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本社日常工作;

   (三)聘任本社管理服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

    附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社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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