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云南省档案条例》及相关的配套法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指示,履行对全县九个乡镇和县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档案工作实施业务监督与检查指导;根据国家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地区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本地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2、依法独立或与有关执法部门配合查处档案事务中的违法案件;组织全县档案专兼职干部培训,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档案宣传工作;组织全县档案科研工作,开展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集中统一管理和接收、征集、整理县直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对全县有重大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的具体范围;组织珍贵档案鉴定工作。
3、负责馆藏档案、资料的规范化整理、科学化管理和安全保管;保护和抢救国家珍贵档案,并对破损档案进行修复和复制;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
4、根据要求,组建全县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建立全县档案资料信息网络,组织开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为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5、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情况。
承办省、州档案局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布置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