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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 姚安县扶贫办 | 访问量:180 | 发布时间: 2018/1/2 21:31:49


为了切实保证我办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健康扎实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扶贫办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

二、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执纪,违纪必究。

三、违反《条例》有关规定,未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应付,走形式、走过场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诫勉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给予组织处理。

四、违反《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教育,并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

(一)没有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内容的;

(二)公开的事项或内容不全面的;

(三)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公开不及时的;

(四)公开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则、法定要求或不能保证公开有效性的;

(五)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

(六)对事关全局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不按规定进行公开的。

五、对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搞假公开,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六、对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抵制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

七、本单位政务公开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向县扶贫办班子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扶贫办党组报告。

八、对违反本制度,需要做出组织处理的,由扶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县级相关部门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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