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扶贫办各股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和管理,保证扶贫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扶贫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扶贫办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领导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监督考核工作,研究、指导、部署和组织具体考核事项。扶贫办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主要由分管领导和综合股抽调人员组成,同时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扶贫办其他相关股室人员参加。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扶贫办政府信息公开各股室。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报送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三)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情况;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情况;
(五)协调确认本单位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第六条 考核的形式和方法
(一)日常检查。针对考核内容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填写考核情况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季度检查。每季度针对考核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统计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内容、数量,并通过内外网进行通报。
(三)年终考核。各单位对本部门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自评打分,考核小组综合日常检查、季度检查、单位自查的检查考核情况,提出评定意见,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一)扶贫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的好坏,做出最后评定,并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未达工作要求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二)扶贫办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适时对考核优秀部门进行表彰;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由扶贫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扶贫办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