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县扶贫办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扶贫办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主任领导下的职能股室具体负责制。
(四)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三、职责分工
1.建立健全县扶贫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2.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3.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报县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4.对各乡镇、各部门报请县扶贫办审定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5.对县扶贫办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6.检查、指导、督促各乡镇和部门开展政府扶贫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7.县扶贫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工作程序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对县扶贫办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求县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保密行政主管部门亦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报州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行政机关申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不能确定的原因。
(四)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五)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县扶贫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对于能够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的,应由主任审签。
对于不能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的,应经县扶贫办主管领导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州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是否公开。
(八)文件、资料在形成时,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按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作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作出相应标识。
对县扶贫办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相关规定,对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确定
(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州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扶贫办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
(二)行政复议机关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州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县扶贫办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不得公开的理由。
七、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