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向县政府信息公开网提供政府信息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县扶贫办负责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供本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县扶贫办应当依照规定分别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供1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原件。
县扶贫办对已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
三、扶贫办应当自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供。
四、扶贫办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五、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