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2.2 县指挥部设置
2.3 县指挥部职责
2.4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 成员单位职责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3.2 医疗保障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3.5 社会动员保障
3.6 宣传培训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4.2 事故报告
4.3 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措施
5.3 检测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奖惩
6.3 总结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演习演练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发〔2005〕11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4〕10号),特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州(市),造成或经评估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州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同时,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2 本预案同时适用于发生在姚安县的I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我县发生I级、Ⅱ级和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后,县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设立指挥部及工作机构,在省、州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处置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按照属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1.5.3 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应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评估准确、处置有效。
1.5.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5 反应迅速,及时应对。对食品安全事故要迅速作出反应,研判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经初步核实为Ⅳ级事故的,报姚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委办公室)核定。
达到Ⅳ级事故标准需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县食安委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县指挥部设置
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分管领导担任,也可以由县食安委办公室主任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和计划育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县粮食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监察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等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组成。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由县食安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县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安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安委办公室主任担任。
2.3 县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4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处置情况,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和支持;向县人民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作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成员单位职责是: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原因;提供食品安全有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和建议。
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养殖环节、生猪屠宰环节及生鲜乳收购环节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监测、研判和处理。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有关产品的保障供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及财务管理指导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当地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并在县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民宗局:负责组织指导由民族宗教习俗活动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县食安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有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6.1 事故调查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县级监管职能部门牵头,或由县指挥部确定1个县级部门牵头,会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6.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县级监管职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6.3 医疗卫生组
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县级医疗卫生队伍参加现场救治和致病原因调查。
2.6.4 检测评估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县级监管职能部门牵头,指定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为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提供技术支撑,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2.6.5 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2.6.6 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迅速制定新闻宣传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6.7 专家咨询组
县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县食安委办公室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
3.2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和卫生处置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县食安委办公室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应急队伍相关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事故处置及医疗救治费用。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征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3.6 宣教培训
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有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全县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对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食安委办公室和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有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县食安委办公室,并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和省、州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县通报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救治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向县人民政府及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初步核实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州食安委办公室和州卫生局报告。
(7)我县发生的经过初步核实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卫生厅报告;经过初步核实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的,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直报,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4.2.3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其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其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1)初步核实为I级、Ⅱ级和Ⅲ级事故标准的,在做好事故报告的同时,由州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在国家、省和州I级、Ⅱ级、Ⅲ级响应启动后,服从国家、省、州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按照国家、省和州启动的预案进行处理。
Ⅳ级响应由县指挥部组织实施。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期间,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应急职责及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5.2.1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5.2.2 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开展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3 农业、市场监督管理局、畜牧、经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有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待事故调查组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2.4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有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市场监督管理局、畜牧、经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2.5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有关通报工作。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全省、全州或全县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2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以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经县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县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县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检及监测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下,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有关保障等费用。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县指挥部工作组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归属发生调整,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发生调整,在预案修订完成前,由调整后的部门按照原预案承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和上级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 应急演练
各乡镇人民级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县食安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县性和区域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4月10日、2014年5月12日《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姚政办通〔2013〕27号)和(姚政办通〔2014〕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