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系统内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属性审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工作原则) 本系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
第五条(工作要求) 本系统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六条(审查程序) 本系统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提出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股室应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二)核实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股室应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形式送本单位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审查。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审查机构应征求第三人意见,如第三方在规定时间未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的期限内。
(三)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根据系统保密审查机构的意见,主管领导确定政府信息属性。对不能确定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国家保密局确定。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的,由主发机关协商各发文单位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四)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根据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分别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做好答复预案。
第七条(解密公开)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应由该信息原确定密级机关依本办法的审查程序确定。
第八条(教育培训) 机关内应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
第九条(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供销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