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姚安县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县内有关企业:
《姚安县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 2016 年 3 月 14 日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 36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4 月 6 日
姚安县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为加快推动工业商贸流通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提 质增效,扩大投资规模,确保完成全县企业发展目标任务,推进全县
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县区域内除烟草、金融、保险、石油、通讯、房地产、能源等行业外的所有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考核奖励办法
(一)企业税收贡献奖
1.对新办 企业的奖励。新办企业当 年上缴生产经营税收在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的,按企业纳税额的 5%对企业给予
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 万元。
2.对税收增长的奖励。以纳税额 10 万元为基数,当年纳税额在上年基础上增加,并且增 幅在 10%以上的企业,按增加部分
的 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15 万元(企业生产经营不稳定增长,起伏较大,税收增长奖励按企业税收最高纪录部分计
算奖励)。
3.税收上台阶奖。企业当年税收首次达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400万元、500 万元,并且增幅不低于 10%的企
业,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4 万元、6 万元 、8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4.对年纳税额在10 万元以上,纳税信誉评定在B级以上并达到以下标准:新办企业当年上缴生产经营税收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原有企业纳税额 10—50 万元以下的增长 30%、原有企业纳税额 50 万元—100 万元的增长 20%、原有企业
纳税额 100 万元以上增长 10%以上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先进纳税企业”称号。
其中:对第二条款、第三条款采取就高原则给予单项奖励。
(二)企业上台阶奖
1.工业企业产值当年首次达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 1 万元、2 万元、3 万元。
2.批 发业年 销售收 入当年 首次达 2000 万元、5000 万元、1亿元以上,零售业年销售收入当年首次达 500 万元、1000 万
元、3000 万元以上,餐饮、住宿业等年营业收入当年首次达 2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奖励 0.5 万元、0.8
万元、1 万元。重点服务业年营业收入当年首次达 2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 0.5 万元、0.8 万元、1 万
元。
3.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 2 万元、限额以上流通服务业 、重点服务业法人企业每户一 次性给予奖励 1 万
元,由限额以上商贸个体经营户转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法人的,一次性奖励企业 1 万元。
(三)企业电子商务奖
具有独立核算的企业,通过自建或与第三方合建网络销售平台发生电子商务交易,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 100 万元以上或
以年度网络销售额 100 万元为基数,当年网络销售额在上年基础上增加,并且 增幅在 20%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年度网络销售额的
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1 0 万元。
(四)企业投资奖
企业技改、扩建、新建项目(能源项目除外)完成竣工,固定资产投资达 500 万元、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8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 0.3 万元、0.5 万元、1 万元、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
(五)企业品牌建设奖
当年获得 中国名牌或国家驰名商标 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团体、协会
或者其他组织,一次性奖励 5 万元;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获得楚雄州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00 元;新获得(除续补 外)“有 机产品认 证”、“绿色产品 认证”、“无公 害
农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六)企业科技创新奖
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州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 5 万元、2 万元、1 万元;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
次性奖励 3 万元;获得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授牌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资金 10 万元;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应用于生产的,
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并应用于生
产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
(七)企业外贸出口奖
生产、加工 、营销的产品年出口总值 50 万美元以上(含50 万美元),按 0.01 元人民币/美元给予奖励。
(八)企业发展协调服务奖
根据工业园区建设及州县下达园区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工业园区管委会给予奖励。
三、约束指标
( 一)企业当年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安全事故的不得奖励。
(二)节能减排完不成当年约束性指标的不得奖励。
(三)税务部门稽查补交的税款不纳入当年考核奖励。
(四)企业建安营业税不纳入计奖范围。
(五)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企业负责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不得奖励。
(六)拖欠工人工资或因企业内部经营造成工人上访的取消表彰奖励。
四、考核组织
本考核办法由县监察局、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考核。各项指标数据以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技局、农业局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五、附则
对企业的奖励主要奖励企业负责人或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领导。
本办法由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