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局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局务公开,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凡属于招商局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员分工安排和奖惩、重要设施设备采购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局长负责定期召开党组会或班子会, 研究讨论并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二、实施范围
(一)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研究决定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重大事件处置、重点信访矛盾化解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
(二)研究决定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申报奖励、推优评优以及批评处分等。
(三)研究决定对本单位岗位设置、变更、撤销和对工作人员的换岗、安排等。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作中长期规划等。
(五)研究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大额度经费和资产的使用以及2000元以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
(七)研究本单位举办或承办的重要活动, 重要课题申报和社会实践、考察活动等。
三、操作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 均应由党组会或班子会集体讨论决定。凡属重大事项决定的出台, 必须经过充分酝酿、分析研究,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和公正合理。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 应根据事项进行领导之间、股室之间的沟通。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个别酝酿, 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 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形成相应报告提交相关部门, 并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四)对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对其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再作决策。每年经费使用情况, 要在班子内通报。
(五)党组会和班子会讨论议案前应事先告知与会人员, 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中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 局长应在听取其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 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 应当无条件执行。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后, 由局长根据情况明确责任人, 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 必须由责任人报党组会或班子会讨论同意。
四、监督检查
(一)局长负责对方案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对该项工作涉及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负责, 并向局班子报告情况。
(二)“三重一大”的贯彻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班子成员如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由上级领导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