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凡需进入我县所辖的州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育、考察、拍摄影视片、登山的活动的国内团体和个人,须事先与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联系,经自然保护区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二、办理依据
《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第十二条:凡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育、考察、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的国内团体和个人须事先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联系,经自然保护区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团体、单位同国外或港澳签署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其人员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属于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只供经批准的人员进行观察研究活动,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和考察,教学实习,引种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以及合理利用经营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等活动。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制度,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林业厅、姚安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1、拟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单位或个人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进入自然保护区活动的目的、背景、意义;
2、提交日程安排、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3、在自然保护区活动范围示意图。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云南省林业厅、姚安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地址:云南省林业厅、姚安县西教场4号姚安县林业局
六、申请材料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育、考察、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的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电 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1 |
拟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2 |
加入自然保护区活动的日程安排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3 |
进入自然保护区活动的人员名单 |
原件 |
纸质 |
1 |
√ |
4 |
是否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如需采集,提交采集标本的清单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5 |
在自然保护区活动范围示意图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当场受理。2、未经网上预审的,并提交所有材料,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交齐所有材料后,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受理后同意进入的,签署相关意见。不同意进入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云南省林业厅、姚安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网络提交:姚安县网上服务大厅地址:http://zwfw.yn.gov.cn/cxya/home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对提交的申请,经审核材料合格后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发证
云南省林业厅、姚安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经审核材料齐全的,给予发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林业厅、姚安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5712667
3、网络咨询。姚安县网上服务大厅地址:http://zwfw.yn.gov.cn/cxya/home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当场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回复。
(三)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育、考察、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的审批许可》。
(四)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姚安县林业局
电话投诉:0878-5712667
(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下载地址:http://zwfw.yn.gov.cn/cxya/home---林业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育、考察、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的审批许可办事指南
直接领取:姚安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