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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野外用火许可办事指南
来源: 姚安县林业局 | 访问量:274 | 发布时间: 2017/12/13 20:24:30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在森林防火期内,受理需在林区野外生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林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进行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林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进行审批。

二、办理依据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

()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

()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姚安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审批条件

1、需在林区野外生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

2、具有正当理由;

3、接受防火检查;

4、防火隔离带的开设符合要求;

5、配备足够的看守人员;

6、符合用火的天气条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姚安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地址:姚安县西教场4号姚安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所在地

六、申请材料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野外用火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1

需用火的单位或个人提出野外用火书面申请

原件

纸质

1

2

当地林业站对用火现场规划地形图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3

用火申请人身份证

原件

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可当场受理。2、未经网上预审的,并提交所有材料,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交齐所有材料后,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姚安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2)网络提交:网上服务大厅地址:http://zwfw.yn.gov.cn/cxya/home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可当场受理。2、未经网上预审的,并提交所有材料,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三)审批发证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交齐所有材料后,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发出许可证。不同意办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十、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姚安县林业局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5711565(防火办)

3、网络咨询。网上服务大厅地址:http://zwfw.yn.gov.cn/cxya/home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当场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在上回复。

(三)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野外用火许可证》。此证件有效期内有效,超期则无效。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由姚安县林业局直接通知申请人领取。

(四)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姚安县林业局

电话投诉:08785712667

(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下载地址:http://zwfw.yn.gov.cn/cxya/home---林业局---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野外用火许可核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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