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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办事指南
来源: 县环保局 | 访问量:839 | 发布时间: 2017/12/21 14:44:11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和省级、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姚安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评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2)申请事项属于依法需要办理行政审批的事项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符合规定,没有明显的计算错误、书面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错误。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2)申请事项不属于依法需要办理行政审批的事项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不符合规定,有明显的计算错误、书面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错误。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订,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05号令,2001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和分级审批管理。”

5.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16年本)的通知》(楚环发〔2016〕77号,自2016年6月20日起施行)

三、实施机关

姚安县环境保护局。

四、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结论为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项目建设可行。

4.经公示后公众无反对意见。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姚安县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环保局窗口

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

六、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

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依据 备注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可下载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 原件 纸质/电子文件 2/1

由建设单位委托环评持证单位编制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意见文件 原件 纸质 2 委托楚雄州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

4 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需有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原件 纸质 1

5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承诺书 原件 纸质 1

可下载

6 信息公开承诺书 原件 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报告书40工作日、报告表20工作日。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订,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行政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十、申请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姚安县政管局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环保局窗口(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

(2)网址提交。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收到业主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业主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业主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预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行政许可决定

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技术评估—→建设单位申请及全部材料报姚安县环境保护局—→姚安县环境保护局下达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按规定进行公示后公众无意见—→姚安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十一、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姚安县政管局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环保局窗口(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5716020

3.网络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答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监管平台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姚安县政管局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投诉: 0878-5721727

信函投诉: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南段  姚安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十二、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地址:“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环保”,或在窗口直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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