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2.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3.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4.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5.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二、办理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姚安县环境保护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
1.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申请的企业不应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
5.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二)变更
1.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
2.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更;
3.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发生变更;
4.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
5.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
6.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7.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三)延续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四)补证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五)注销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3.法律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姚安县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股
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南段(交通运政管理所正对面)
六、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延期 |
变更 |
补证 |
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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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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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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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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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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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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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三同时”竣工验收意见及行政许可决定书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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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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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报告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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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提供的污染源监测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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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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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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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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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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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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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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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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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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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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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
1.通过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2.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核发机关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核发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并申请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
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不收费
九、审批流程
(一)申请
提交方式:窗口办理。
办理地点:姚安县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股。
办理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南段。2.提交时间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姚安县环境保护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
(三)考核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审批发证
核发机关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核发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并申请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
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十、审批服务
咨询方式:窗口咨询。电话咨询:0878-5721727
咨询地点:姚安县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股。
咨询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南段。
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878-5721727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也可到姚安县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股进行现场查询。
获取办理结果:审批证件为:《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证件有效期3年,到期延续5年;到期延续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天提出申请;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变更2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送达方式:
1、电话通知业主到姚安县环境保护局领取。
2、上门送达;送达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开方式:网上公开。
公开内容:办理完结后,根据申请项目性质决定是否公开和公开内容。
十一、监督投诉
1、窗口举报:安县环境保护局局办公室;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南段;
2、信函举报: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南段;
3、电话举报:0878-5721727或0878-12369;
4、其他举报方式:可以向姚安县人民政府、姚安县纪委、姚安县信访局进行举报投诉。
流程图附后: